实行导师制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是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的有效途径。为明确导师工作职责,规范管理,切实有效地发挥导师在实施学分制过程中对学生的重要指导作用,体育学院特制定本规定。
一、导师资格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及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并了解相关学科专业;
4.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任教满一年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
5.了解学校实行学分制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导师职责
1.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学生科学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学风,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指导学生全面、深刻地认识所学专业,向学生介绍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基本内容及各门课程之间的关系。指导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基础、特长、爱好和专业培养规格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过程。
3.指导学生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4.导师根据培养方案,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科技文化、社会实践活动。
5.指导学生阅读专业期刊,了解学科专业发展动向。
6.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交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给予指导。针对学生学习、选课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使我校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三、导师的遴选和管理
1.导师由体育学院遴选,在每年的五月中旬将所聘导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2.凡满足相应资格的教师均有义务担任导师。
四、导师的考核与待遇
1.导师工作考核纳入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体育学院负责。
2.考核应综合考虑学生评价、导师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及所指导学生的学业成绩等各项因素。建立导师、学生双向选择机制,并建立纠纷申诉处理机制。
3.学校根据指导学生人数给予导师一定的工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