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院政〔2022〕112号 签发人:刘兴友
新乡学院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
人才队伍建设是学校办学、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紧紧围绕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人才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和人才发展战略需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师资队伍而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学校发展为目标,以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为重点,严格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结合学位点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需求,学校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突出正向激励和目标考核,优化学术梯队和师资队伍结构,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师德师风高尚的人才队伍,为我校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规划和部署学校人才工作;全面领导学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制定并协调落实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抓好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学校人才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各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组织工作、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兼任。成员单位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处、基建处、外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信息化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组成。
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人才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学校年度人才工作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并报请领导小组审议;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材料的准备及会务工作;协调指导各单位贯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人才工作及相关活动,督促检查人才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总体要求,成立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本院党政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代表等。
工作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本学院人才拟引进计划、对外宣传、面试组织、人才评价等工作,按照学校安排完成人才引进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程序审批,人事处负责落实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人才招聘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基本要求及类型
第八条 人才引进基本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信仰坚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意识、团队合作精神,较高的学科专业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历学位。
第九条 人才引进的类型和条件
(一)领军型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等。
2.国家级杰出领军人才。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及海外高层次杰出人才、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等。
3.国家级优秀领军人才
中原学者、三晋学者、楚天学者、泰山学者、湘江学者、三秦学者珠江学者等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端科技人才及院士后备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人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青年学术带头人;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部级三大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人、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4.省部级领军人才。
“中原英才计划”人选、省级特聘教授或国家级科研院所特聘研究员等;省级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级优秀基金获得者、国家重要领域青年科学家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省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部级三大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人、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获奖者、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等。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同时科研业绩需达到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条件(拔尖博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可放宽。
5.其他高层次人才,一人一议。
(二)博士(博士后):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科研能力较强、业绩显著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根据其取得的业绩条件,博士毕业生分为四个层次。
1.青年学术带头人(拔尖博士)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科类博士,在本学科权威期刊SCI一区发表论文6篇及以上;工科类博士,在本学科SCI一区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区1篇),或在三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二区3篇);人文社会科学类,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独立发表论文6篇及以上。
(2)理科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1项,并在本学科权威期刊SCI一区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工科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1项,并在本领域SCI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区1篇);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并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独立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3)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省级三大奖(省级自然科学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或省级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或主持其他省级重大工程(或应用项目),或取得其他重大典型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经学校审议通过、研究同意的),且其他科研成果不能低于A类博士水平。
以上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A类博士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科类博士在本学科SCI一区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SCI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SCI一区1篇);工科类博士在本学科SCI一区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SCI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独立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2)理科类博士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在SCI一区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工科类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在SCI二区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或主持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项,并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独立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三大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或省部级三大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限前2名),或主持其他重大工程(或应用)项目,或取得其他重大典型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经学校审议通过、研究同意的),且其他科研成果不能低于B类博士水平。
以上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B类博士
需具备下列条件:
理科类博士在本学科SCI一区发表论文1篇或SCI二区发表论文2篇或SCI四区及以上期刊发表文章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三区及其以上期刊);工科类博士在SCI二区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四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高质量科技期刊T2评级期刊4篇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中文核心期刊4篇及以上。
以上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视同于第一作者)。
4.C类博士
需具备下列条件:
理工类博士在SCI四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高质量科技期刊T2评级期刊2篇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中文核心期刊2篇及以上。
以上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视同于第一作者)。
5.D类博士
达不到A、B、C类博士条件,但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硕士点建设需要的博士。
6.其他情况说明
(1)在国外或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均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返校博士
经学校研究同意其攻读博士的在职在编人员或签订在职攻读协议的人员,获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并返校。
(3)音乐、美术、体育类博士补充条件
音乐、体育、美术(含影视、编导、动画类)博士毕业生除符合以上要求外,可参照以下补充条件进行归类:
音乐类博士,作为独立完成人,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主办的音乐类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1项(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相当于CSSCI(不含扩展版、增刊)文章2篇;二、三等奖励1项,相当于CSSCI(不含扩展版、增刊)文章1篇;作为独立完成人,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主办的音乐类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及其以上奖励1项,相当于CSSCI(不含扩展版、增刊)文章1篇;二等奖励1项,相当于核心期刊文章1篇。
美术类博士,作为第一作者创作的艺术作品,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届展中获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相当于CSSCI(不含扩展版、增刊)文章2篇;二等奖励1项,相当于核心期刊文章1篇;入选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届展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者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主办的省级美术作品/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相当于CSSCI(不含扩展版、增刊)期刊文章1篇。
体育类博士,在奥运会(夏奥会、冬奥会、残奥会、青奥会)科学大会做专题报告1次,相当于SCI一区文章2篇;在亚运会、全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专题报告1次,相当于SCI—区文章1篇。
(4)SCI论文分区执行中科院分区标准; EI期刊论文视同为SCI三区;SSCI论文视同为CSSCI;人文社科类SCI二区视同为CSSCI;高质量科技期刊为入选中国科协发布的《高质量科 技期刊分级目录总汇》的期刊。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聘期与待遇
第十条 引进程序
1.学校发布招聘信息;
2.个人申请应聘;
3.用人单位组织面试;
4.人事处进行审核;
5.校长办公会审议;
6.党委会审议;
7.签订高层次人才协议;
8.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9.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按河南省和新乡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学校在引进人才来校后一周内,正式报到并签订高层次人才协议;服务期8年,首聘期4年(含试用期1年),引进人员从正式报到起开始计算服务期,培养回校人员服务期从博士毕业时间算起。签订协议前需要经过政审、考察环节。
第十三条 领军型人才待遇
(一)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级杰出领军人才等,一人一议。
(二)国家级优秀领军人才:
1.一次性奖金资助300万元。
2.年薪70万元。
3.安家费150万元或提供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在我校连续工作10年后,具有长期使用权)。
4.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工程实验类学科800万元,其他类400万元。
(三)省部级领军人才:
1.一次性奖金资助120万元。
2.年薪50万元。
3.安家费120万元或提供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在我校连续工作10年后,具有长期使用权)。
4.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工程实验类学科300万元,其他类150万元。
第十四条 引进博士待遇
(一)青年学术带头人(拔尖博士):
1.安家费100万元或提供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在我校连续工作10年后,具有长期使用权)。
2.科研启动费:理工科类5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形式资助与使用。
(二)A类博士:
1.安家费:70万元。
2.科研启动费:理工科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形式资助与使用。
(三)B类博士:
1.安家费:50万元。
2.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0万元,人文社科类15万元。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形式资助与使用。
(四)C类博士:
1.安家费:30万元。
2.科研启动费:理工科15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形式资助与使用。
(五)D类博士:
1.安家费:10万元。
2.科研启动费:理工科10万元,人文社科类5万元。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形式资助与使用。
第十五条 返校博士待遇
我校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后)期间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回校报到。符合领军型人才标准的,按领军型人才相关待遇执行;其他人员按如下标准享受待遇:
(一)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返校人员:
1.安家费
毕业回校报到后享受安家费,认定为具有青年学术带头人水平的博士享受安家费70万元,认定为A类博士的享受安家费60万元,认定为B类博士的享受安家费40万元,认定为C类博士的享受安家费25万元,D类博士享受安家费10万元,发放办法参照引进博士。
2.科研启动费、工资待遇、博士津贴等待遇参照引进博士的相关类别执行。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返校人员:
已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单证博士参照返校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应类别享受相关待遇;其他单证博士安家费10万元,其他待遇参照引进博士相应类别执行。
(三)博士后出站的返校人员:
相关待遇参照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返校人员执行,已享受过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的就高补齐差额。
第十六条 调入我校的博士待遇
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调入我校且从事专职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人员,参照返校博士相关待遇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待遇
(一)博士津贴3000元/月。在服务期内的博士,博士学位津贴考核以博士服务期为考核周期进行考核;服务期满后,按照学校的博士津贴考核及发放办法进行。
(二)职称高聘:博士具有副教授以下职称的,校内聘为副教授,享受校内副教授工资待遇;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校内聘为教授,享受校内教授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聘期均为6年,6年后不再高聘。
(三)配偶安置:
1.对认定为A、B类博士的配偶予以一次性安置。
2.博士配偶年龄一般要求在40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经面试、政审、体检合格后,按编外人事代理安排工作;学历为本科(具有学历证和学位证)的,安排为校内合同制用工;特殊情况面议。
(四)协助解决子女入学(小学、初中)问题。
(五)学校与知名企业和有关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平台资源优势,为来校的博士研究生提高科研水平和工程实践能力提供支持。积极支持来校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河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博士后留豫工作安家费等政策资助。
(六)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来校考察,学校可安排食宿。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解决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津贴等各项费用。
安家费用于购买商品房或租赁住房;安家费在到校工作的第一年先一次性支付30%,其余部分在剩余服务期内逐年按比例支付;如果购买校外商品房(限新乡市),凭购房合同(协议),安家费可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 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参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岗位职责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岗位职责
(一)领军型人才岗位职责:
按签订的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
(二)青年学术带头人(拔尖博士)岗位职责:
按签订的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
(三)A、B、C、D类博士岗位职责:
在服务期内,首先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年度全员考核要求,其次在教学、学术、科研方面还应完成下列任务:
1.教学工作
(1)承担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每年在学院内开展不少于1次教学方法交流、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讲座;按照要求参加学院内教研活动。担任“创新引飞”学业导师。
(2)积极参与专业建设,配合团队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协助做好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修(制)订。
(3)至少系统担任2门及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年按所在岗位(即职级、职称等)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4)聘期内,公开发表至少1篇教育教学改革或教研论文(限第1作者)。
2.科研工作
(1)A类博士:
科研工作岗位职责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中的3条,其中②③项为必备条:
①形成明确的研究方向并作为骨干参与本校主持的科研团队。(第一年内完成)
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1项。(四年内完成)
③理工类博士以第一作者在SCI二区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博士(后)应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四年内完成一篇)
④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类40万,人文社科类15万。
⑤省部级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限前3名)。
(2)B类博士:
科研工作岗位职责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中的3条,其中②③④项必须具备其中2条:
①形成明确的研究方向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本校主持的教学科研团队。(第一年内完成)
②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四年内至少主持1项)
③以第一作者在SCI、EI、CSSCI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四年内完成一篇)
④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类30万,人文社科类10万。
⑤省部级三大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限前5名)。
(3)C类博士:
科研工作岗位职责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中的3条,其中②③④项必须具备其中2条:
①形成明确的研究方向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本校主持的教学科研团队。(第一年内完成)
②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四年内完成)
③以第一作者在SCI、EI、CSSCI、北大核心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四年内完成一篇)
④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类20万,人文社科类5万。
⑤省部级三大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不限名次)。
(4)D类博士:
科研工作岗位职责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中的3条,其中②③④项必须具备其中2条:
①形成明确的研究方向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本校主持的教学科研团队。(第一年内完成)
②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厅级项目2项。(四年内完成)
③以第一作者在SCI、EI、CSSCI、北大核心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四年内完成一篇)
④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类15万,人文社科类5万。
⑤省部级三大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不限名次)。
上述所列任务中,各类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新乡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业绩特别突出,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经学校研究,视为完成考核任务。B、C、D类博士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视为完成考核任务。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调入我校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参照返校博士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执行。
3.其他要求
(1)每学年至少为师生作1次学术报告,并由所在学院和科研处备案。
(2)每学年为所在院部提交1份学科专业建设建议报告。
(3)对博士的岗位职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规定基本的岗位职责,各院部结合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等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细化岗位职责。高层次人才需服从学校和所在院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学校和院部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管理
高层次人才须依据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岗位职责制定出个人工作进度计划,计划中需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中期工作目标等,报学校审定,原则上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学校将严格按照审定的工作进度计划,对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及二级学院分工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
(一)年度考核。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由所在院部负责,于服务期每满一年进行一次,纳入年度全员考核,主要考核其工作完成和进展情况,由高层次人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所在院部组织考核小组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估并提出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凡考核合格者,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享受博士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博士津贴缓发50%,并由本人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院部审批、人事处备案。
(二)中期考核。服务期满4年进行中期考核,由本人提交《中期总结报告》,所在院部审核评估后将具体意见报学校,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全额博士津贴,并补发之前缓发的博士津贴;考核不合格者,缓发津贴,并由本人以书面形式陈述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今后4年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
(三)期满考核。服务期满8年进行期满考核,由本人提交《服务期满总结报告》,所在院部审核评估后将具体意见报学校,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凡期满考核合格者,补齐之前缓发的博士津贴;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博士津贴,待完成期满考核后,再进行补发。
以上具体考核细节依据当年的博士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原则上就读全日制博士需辞职、脱产,返校后按照返校当年引进人才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定向在职就读博士,毕业后需返校工作,完成服务期工作。如果在职攻读博士毕业后不按时返校工作或在未毕业时提出辞职(或调离),形成违约需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等),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未满服务期申请调离的,须完成当年的相关教学、科研、培训、进修等工作任务。经学校同意调离的,须办结校内有关手续后(安家费等按照服务年限予以折抵;科研启动费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再办理调离。
特别说明:如已由学校安排解决配偶工作的,本人调离时配偶须一并离校。使用学校住房或已在学校购买集资房的,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须退还学校住房或集资房,学校按规定退还个人集资款。
第二十三条 其它情况说明
1.同时具备上述多项条件者,依最高标准享受。
2.夫妻同为引进人才者,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分别享受。
3.所有的发放金额均为税前。
4.各二级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进一步考察应聘博士学术道德、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学院推荐意见中要体现考察过程与考察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3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新乡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 (校人字〔2016〕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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