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文件
校教字〔2016〕10 号
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一条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
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
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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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3.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及审核,有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双学士学位按学分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一条要求者;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4.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者。
第三条因违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但在以后的学
习、生活中表现突出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
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者;
2.毕业当年考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者;
3.毕业前考取国家公务员者;
4.在校期间参与并以学校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国家发明专利
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5.毕业前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
数学建模、挑战杯、英语演讲、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等学科专
业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
6.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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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
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者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
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二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
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
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5.参加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河南省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3.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者。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学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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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对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
料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
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提出的授
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整理
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
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有效。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
书,并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存档
备案。
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学院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14〕18 号)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 年 5 月 11 日
新乡学院校长办公室2016 年 5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