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体育学院各项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保证体育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教师是指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追踪学科前沿,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体育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必须事先书面报请体育学院主管教学领导。
第七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八条 教师授课时应衣着整洁、仪态大方,并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九条 新上教学岗位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钻研课程,在教研室或相当于教研室的课程小组内试讲通过,方能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能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了解并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教材的选用由任课教师提出建议,教研室研究决定,经体育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定购,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教师应积极选用符合课程(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优秀教材。任课教师还应向学生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第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制订《新乡学院体育学院教学进度计划表》,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根据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进度。其中,教学进度的调整要报教研室同意。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体育学院的要求布置课外作业。
第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要求相关学生重做,有错误的要求改正。原则上要求作业全批全改,课堂人数较多的批改量可适当减少,但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质和量)要做文字记载,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学生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做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教师应组织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活动,辅导工作应采取个别答疑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要求专业每8学时的课堂教学应安排一次辅导答疑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体育学院考核方式的改革。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同意,报体育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单、《新乡学院体育学院试卷分析》及试卷交体育学院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交,不准擅自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体育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平时成绩原则上要求在期末考试前报给所在单位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体育学院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并落实体育学院教学检查方面的有关制度(包括同行听课、学生测评及其它)。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指导学生实习、毕业论文、科研立项研究工作。教师要指导实习工作,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年均应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
第二十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体育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相关环节,尤其是要求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着重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实践教学。体育学院鼓励教师对学生科研论文方面的指导,教师应积极接纳学生参与本人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体育学院和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进行研究和探索。结合教学内容、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及新乡学院教研教改的立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课程建
设,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重视并积极实施双语教学。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