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组建稳定的科研团队,增强我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促进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包括:经学院批准设置的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第二条 设置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稳定、独具特色的科研方向,或研究领域属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广阔前景。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由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在岗人员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协作精神强的科研团队。
3、在省内乃至国内外有广泛的学术交流渠道和较多的学术交流活动。
4、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在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或在本研究领域已取得一些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本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条 科研机构申请、设立的程序
1、科研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和主办单位填写《新乡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同时提交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基本情况:包括研究机构名称,所属学科,涵盖学科,挂靠单位,合作伙伴,成立意义;
(2)主要研究方向,承担并完成的科研项目,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效益,目前拥有科研经费及其来源;
(3) 学术队伍情况:学术带头人(研究机构负责人)简介,研究人员名单(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所属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等);
(4)现有基础条件,中长期发展计划,效益分析;
(5)如果是与院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须提供协议书/合同书的复印件;
(6)按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要提供组织章程和经营制度等文件。
2、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对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及申请书附件内容的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对于需由上级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统一行文,提出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有级别的科研机构,学校下达正式文件,聘用机构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研究用基础设施。院系部所设研究机构一般不设级别,机构的行政、人事等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五条 研究机构成立后需要在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经学校和校外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建设经费和研究经费的管理,按照拔款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研机构应实行“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尤其要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
第九条 科研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和评估制度,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份以前完成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并制定出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研究机构的工作进行每两年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当年到帐科研经费数(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经费数);
(2)当年新增科研经费数(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经费数);
(3)当前在研科研项目数(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主持数和参加数);
(4)当前新增科研项目数(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主持数和参加数);
(5)获奖成果数(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数);
(6)完成的科研成果数;
(7)通过鉴定的成果数;
(8)获得专利数;;
(9)成果转化率;
(10)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国际、国内);
(11)“工程索引”(EI)引用的论文数;
(12)“科学引文索引”(SCI)引用论文数;
(13)“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引用论文数;
(14)当年专用科研设备总经费(含已折旧);
(15)当年新增科研设备总经费(含已折旧)。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撤销。
对缺乏活力和竞争能力或管理不善,学术队伍严重匮乏,长期争取不到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没有研究经费,研究成果产出极少,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机构,将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撤销。
对于宣布撤销的科研机构,必须限期清理所有财物,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